一、办事程序:
1、房屋遗失申请证明书;
2、刊登权属证书作废声明的公开发行报纸;
3、房屋遗失作废声明公证书;
4、遗失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(验原件);
5、转让评估报告;
二、收费标准:
根据川价(2002)238号文件和市物价局核准的房屋所有权收费规定:
1、住宅80元/套;
2、工厂、医院、学校等用房160元/套;
3、党政军机关,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按120元/宗收取;
4、商业用房(含写字楼)按240元/宗收取;
5、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。
三、发证:
凭收件收据,缴款发票,印章领证。
四、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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